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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3
訴乃論與不得告訴[編輯]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僅是發動偵查之原因,且為訴訟要件,若有欠缺即無法追訴、處罰。至於如何為告訴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曾表示:告訴乃論之罪外遇諮詢,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明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第五二二二號判例)。是故實務上常見以和解之方式交換有告訴權之配偶不要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以避外遇徵兆免通姦罪之刑事責任。第245條(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第238條、第239條之罪及第240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通姦罪法律上設有專屬告訴之限制,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亦即,犯通姦罪之配偶,為唯一之專屬告訴權人。通姦罪之告訴期間[編輯]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外遇抓姦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這裡的「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